为确保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使其处于最佳状态,提高设备的有效利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范围
1、学院直接投资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
2、捐赠的教学仪器设备;
3、自制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来源
1、学校教育事业费中拨付的专项仪器设备维修经费;
2、报废仪器设备回收经费;
3、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赔偿费;
4、教学仪器设备对外技术服务费;
5、社会捐赠及其它。
第三条 全院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由设备处设备与维护科负责
各系(部)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必须依照本办法及学院“仪器设备购置及管理办法”等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凡和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范围
用于正常损坏或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教学仪器设备的零(配)件购置和检修劳务费支出。专门用于科研和技术开发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由于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不得使用教学维修费进行维修。
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设备处负责使用监督。
2、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原则上做到小修不出实验室,中修不出学院。学院确无能力维修的仪器设备应由使用保管人向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系、部)提出申请,并报设备处设备与维护科,经批准后方可委托专业人员或返回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
3、维护保养、维修仪器设备是实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仪器设备的使用责任人必须对所管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校验,及时予以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技术等级和完好可用的状态。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应对一般仪器设备具有初步维修的能力。工程师、实验师应能够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调试和排除故障。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应能够负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大量的仪器设备修理应当在实验室内部完成。对于那些本实验室确实承担不了的复杂仪器设备的中修和大修,由设备与维护科组织力量维修。
4、各实验室要努力保证设备完好率。对于完好率不符合要求的,学院将减少其设备投资。对于完好率达到95%以上并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的部门给予奖励。对于经过大、中修的设备,使用部门要加强维护。短期又申请大中修的,要查明损坏原因,确属维护管理不善再次引起设备损坏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部门和当事人经济处罚。
5、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已超过设备制造商所承诺的保修期后的因元器件、易损件等老化现象所造成损坏后的修理费用。凡我院用于教学的通用、公用不存在经常性收费的教学设备,在超过设备制造厂家所承诺的保修期后,其维修费用由学院承担;收费设备(如打印机、复印机、绘图仪、刻字机、计算机及教学用网络设备)的维修费,大修由学院承担60%的维修费,其它由收费设备所在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可对外服务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超过该设备保修期的维修,其费用85%由学院承担,其余由设备所在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对小型精密器具(如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办公用电脑等)其维修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6、报修程序:仪器设备责任人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单,经实验室主任签字、系(部)主管领导批准,报设备与维护科。该科根据损坏情况查明原因,凡由于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明确责任,进行处理后,才能维修;外聘的专职维修人员确无能力修复的应报设备处长批准后送外修理。未经设备处批准,擅自外修或自请人修理的,修理经费和修理后果自负、并将受到追究。设备与维护科接到报修后两周内应安排好修理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外修设备应在确定维修时间后,通知报修人。
7、组织全院专职兼职相结合的维修队伍。建立覆盖全院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网络。兼职维修人员实行有偿修理。维修中的元器件费、设备送修差旅费,经设备处长批准据实报销。仪器设备维修工时费按本办法所附《设备维修工时费付酬标准》,依据维修难易程度由设备处与承修人商定。单台维修工时3000元以内由设备处长批准;单台维修工时费超过3000元,设备处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单台维修工时费超过5000元以上,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凡在组织维修中节约大量费用者,应给予重奖。
8、维修档次。小修——打开盖板查看仪器设备内部的元器件,有无烧焦、漏液、击穿、霉烂、松脱、破裂、短路、接触不良等局部的明显故障,通过零配件的更换、修复,故障即可排除。中修——仪器设备故障比较隐蔽,但通过简单的测试,即可发现局部的故障,然后进行排除。大修——仪器设备比较复杂,故障非常隐蔽,简单的测试发现不了问题,必须借助说明书及有关资料,依据整机电路原理图,结构方块图,分析故障产生原因,确定检修部位,通过严格细致的思维推理、检测,查出故障,排除故障。设备维修档次根据设备技术指标、价值,重要程度,设备与维护科提出意见,报设备处长批准。
9、维修费结算。设备修好后,维修人员在设备修理报告单上填写清楚修复用料及故障排除情况。由送修人员及所在单位负责人验收签字。经过验收确认已经修复的,设备与维护科科长依据修理内容、收费标准填写维修经费结算单,经审核无误后报设备处长批准付给维修工时酬金。
10、凡经过维修后的设备均有半年保修期。在保修期以内设备出现故障,属原故障的,原则上仍由维修人员修复,免收维修工时费。若非原故障,则应重新履行报修审批手续。
11、维修技术人员要做到维修及时,耐心热情。在修理过程中,如在原材料、元器件具备情况下,仪器设备维修不得超过15天(无特殊原因),超过者视为未完成任务,并按此仪器设备维修工时费的50%罚款,此款从个人维修费中扣除。
12、为了使维修工作快捷迅速,凡需送修的仪器设备,应将使用说明书、电器原理图、装配图及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维修记录,随设备一起送到设备与维护科。技术资料的传递应严格履行书面交接手续,以防遗失。因无设备原理图和使用说明书而影响修理工作的,责任由设备所在单位及设备责任人自负。学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存放在院档案室,需用时,使用单位负责人从院档案室借出,交设备与维护科。其在维修工作中的传递更应加倍小心,不得遗失。以上技术资料在修理工作完成后,同样要履行书面交接手续。随仪器设备交还原保管单位。
13、设备处设备与维护科在购置仪器设备时必须坚持在订立购货合同时,应订立明确的保修期及售后服务承诺。各教学部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原则上不能低于85%,对于设备完好率达不到要求或教学仪器设备维修不到位而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运行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设备处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教学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暂行)即行废止。